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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经本院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由原告***负担1200元,由被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