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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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圣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 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59254.55元,其中贷款本金1949714.27元,利息及罚息109540.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甘肃圣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甘肃圣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8元,减半收取11514元,由被告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