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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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七台河市中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已垫付完毕,免于执行;护理费19753.50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00元/年÷12月÷30天×117天);误工费10000.00元(120天÷30天×2500.00元/月),鉴定交通费892.00元;残疾器具费固定义齿11200.00元(800.00元×2枚×7次),上列费用合计执行金额41845.5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89.45元,伙食补助费5850.00元(50.00元/天×117天),营养费3000.00元(50.00元/天×60天),合计17439.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60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532.00元,减半收取766.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