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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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嘉兴市新鸿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嘉兴市新鸿达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嘉兴市新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元2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嘉兴市新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