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4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生、钟博文,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63856854A,住***。 法定代表人:马永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海,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那卓 审判员 范猛 审判员 郭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江 书记员赵明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