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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4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生、钟博文,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63856854A,住***。

法定代表人:马永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海,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那卓

审判员  范猛

审判员  郭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江

书记员赵明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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