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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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11370.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垫付款30000元(该垫付款扣除被告国林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后由被告保险公司汇至国林公司帐号:工行临淄支行160300611952027184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510元,由原告***承担60元,由被告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7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承担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