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巨鼎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市华园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江苏长新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靖江市华园物资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