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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
海陵区得味堂私房菜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DH-013号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海陵区得味堂私房菜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租赁使用的泰州市稻河街区编号为15#房屋(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17.03㎡,院落面积89.54㎡),并将房屋交原告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年租金人民币101595元标准给付原告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费。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59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以101595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所欠房屋租金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五、驳回原告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7元依法减半收取20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4167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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