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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6270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6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承担264元,被告***承担96元,被告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