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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5692.4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4元,保全费3044元,合计7468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2元,由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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