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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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651元,并支付以625651元为基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0元,由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