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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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汪世忠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及利息(以相应的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款清息止)、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25元、执行费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