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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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施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施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09727.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804277.34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绍兴施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7元,减半收取59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0元,合计10519元,由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10452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