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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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 杭州源峰精密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4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