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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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支付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825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68元,由***负担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