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奕隆达贸易有限公司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 丽水晓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各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