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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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安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宝应县瑞福电子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含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木欣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丽嘉模塑有限公司、湖南成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加科技有限公司、徐加宽)商业秘密; 二、被告***、扬州安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宝应县瑞福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瑞福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宝应县瑞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020元,由原告宝应县瑞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扬州安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