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偿付垫款7223.9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2月11日约为1756元,此后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垫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以2167元为上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