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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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益梵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源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 江苏钢莱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钢莱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盐城益梵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705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此款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账号为52×××99,户名为盐城益梵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盐城益梵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691元,管辖权异议费80元,合计2247元,由被告钢莱克公司负担(其中管辖权异议费80元,被告已支付,其余款项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