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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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鸡东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医疗费数额为9903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00元、营养费27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护理费7625.59元、误工费为15251.40元、伤残赔偿金8282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25.10元、交通费207.00元,共计227964.22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6.00元,由***负担2360.00元,由***负担116.00元,司法鉴定费353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