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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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8年3月14日所欠借款罚息8357111.23元、罚息复利2295764.19元,共计10652875.42元,及自2018年3月15日起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JZ2010120140067)的约定标准向原告偿还借款罚息、罚息复利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17元,由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