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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科创机电产品经销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1118号

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科创机电产品经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李春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

被告: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科创机电产品经销部与被告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科创机电产品经销部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科创机电产品经销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柏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蕊

裁判日期 2020-06-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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