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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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64005元; 二、被告***、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64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925元,剩余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