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汇欣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汇欣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5,880元; 二、被告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汇欣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85,17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34,23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06,47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汇欣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8元,由被告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