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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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 新泰市翟镇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泰市翟镇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0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1004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泰市翟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