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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175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损失100450元(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之后至咨询费175万元清偿之日,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47.50元(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承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2073.27元(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被告(反诉原告)11036.63元),其余反诉案件受理费11036.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3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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