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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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市鑫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黑河市鑫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939.39元、违约金1,988元(9,939.39元×20%),以上合计11,927.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49.09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