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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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总厂 井陉县鑫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11民初584号 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总厂,住***。 负责人:池有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员。 被告:井陉县鑫运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英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总厂与被告井陉县鑫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总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总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历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史艳丽 书记员赵瑞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