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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锦州泰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锦州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后续维修费用4738元、鉴定费用3000元、替代性交通费20188元(7元/人次×7人×2次×206天),上述费用共计27926元; 三、驳回锦州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上诉人锦州泰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6元,被上诉人锦州泰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上诉人锦州泰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57.85元,被上诉人锦州泰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