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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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和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涡阳县华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涡阳县华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涡阳县华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507,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7,600元为基数,按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