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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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28613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被告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