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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金秋所有的坐落于龙港区海翔路1-5号楼3单元302室、402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葫字第××、12××33号)的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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