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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168保险理赔款100000元、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保险理赔款50000元,合计150000元。

上述款项给付时直接汇至潜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户名:潜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3×××88。行号:403368400247;咨询电话:0556-89××××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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