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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
上饶汽运余干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打入***在工行湖南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的账户62×××80);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646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打入***的上述账户);

二、***赔偿***经济损失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打入***的上述账户);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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