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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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766号 原告: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762138,住***。 法定代表人:浩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军婷,吴言翔,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7128401X,住***。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米玲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