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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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华丰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