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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 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由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返还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香菇酱、酱腌菜产品生产线设备款153万元及利息(以153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退回所购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香菇酱、酱腌菜产品生产线设备,限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从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自行取回; 由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鉴定费68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 驳回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被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1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德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