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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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 泉州威可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8年4月1日原告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威可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H2018040101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泉州威可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货款15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5月8日至被告泉州威可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泉州威可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