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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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赔偿39320元及滞纳金(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2%/月计算); 二、驳回原告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62)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