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
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质量检验协会
杭州兴发弹簧有限公司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73097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118775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3338907号“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73097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118775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3338907号“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73097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1187759号“奧普”注册商标、第3338907号“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

四、被告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普”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被告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奥普电器.net”域名;被告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奥普电器.net”标识的行为;

六、被告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被告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