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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甘肃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92341.63元及利息757089.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7日之后按本金1992341.63元、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44400元(已退72200元由***予以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325元,共计216725元,由甘肃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017.5元,***承担151707.5元;鉴定费30000元,由***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