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申请业务(子)账号服务协议》(合同编号:xxx)及《代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合同编号:xxx);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收派服务费用9102.7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被告***尚欠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收派服务费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