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申请业务(子)账号服务协议》(合同编号:xxx)及《代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合同编号:xxx);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收派服务费用9102.7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被告***尚欠原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收派服务费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