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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421011.67元,并以421011.6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罚息; 二、限被告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山东华泽云鼎教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力达电线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禾壮肥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山东华泽云鼎教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力达电线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禾壮肥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