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丰登粮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朝阳农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丰登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朝阳农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60000元; 二、原告黑龙江省朝阳农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丰登粮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七委二十七组1345栋1层1号[黑(2019)木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7号]、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七委二十七组1348栋-1-1层1号[黑(2019)木兰县不动产证明0000298号]的房屋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0元(原告黑龙江省朝阳农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丰登粮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丰登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朝阳农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