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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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华鑫电力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1638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鑫电力机械厂,住***。 法定代表人:孙登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陕西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贵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华鑫电力机械厂与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华鑫电力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连云港市华鑫电力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雪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廉佳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