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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883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