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7100120180100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604129.17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照0171001201801003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3030元给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2.73元,由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元,由被告***、***、***负担4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