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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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4312.66元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8235.32元、违约金3249.28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对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到期还款日后产生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63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