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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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金镂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奋顺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奋顺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12元。 二、以2511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按年息6%的标准,被告长沙奋顺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长沙奋顺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长沙奋顺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