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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2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

二、被告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在上述付款义务清偿之前,该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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